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某支付借款72 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所欠王某某借款72 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00元,两项共计72 800.00元,李某某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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