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梁某,男,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返还借款47 6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知道此情况,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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