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班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班某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班某某继续履行尚欠的19 524.66元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班某某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再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