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址同上,农民。
被申请人陆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悃镇,农民。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某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移民补偿款48 321.97元。在执行过程中,陆某某已支付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陆某某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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