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履行支付247 477.00元欠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支付10 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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