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辉、王永秀、王昌鲜、王昌超申请执行班行灿生命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83年1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沫阳镇。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49年5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沫阳镇。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2007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沫阳镇。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2010年9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沫阳镇。

被执行人班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沫阳镇。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班某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班某某继续履行尚欠的19524.66元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班某某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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