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未来方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贾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珊珊,系该公司员工。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未来方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仕平工人工资85,0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6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贵州未来方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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