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杰申请执行汪生军、郑寒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个体户,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罗甸县龙坪镇。

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罗甸县龙坪镇。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某某、郑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某某、郑某某支付货款453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世 富 

审判员  王 智 本 

审判员  梁 仕 虹 

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再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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