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知贵申请执行唐正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39
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边阳镇,农民。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唐某某支付借款20 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唐正礼所欠刘某某借款20 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00元,除已经支付的2000.00元外,余款18150.00元从 2015年3月份起唐某某每月支付100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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