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本书,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本书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加旭货款及交通费30,800.00元,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58.00元、申请执行费36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本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纯杰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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