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鉴,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鉴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所欠申请人货款52,8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810.00元及申请执行费692.00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兑付申请人19,9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纯杰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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