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方云。
委托代理人夏育学。
被申请执行人朱明和,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罗井嫦,女,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人。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7日对朱明和、罗井嫦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朱明和、罗井嫦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11月2日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查证后,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朱明和、罗井嫦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万叁仟肆佰肆拾捌元整(¥23 448.00),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的权利,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作出已满三个月,被申请执行人朱明和、罗井嫦夫妇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本案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兴益
审判员 邵 娟
审判员 杨富娜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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