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穆庭国、彭光菊夫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郭方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桂香。

被执行人穆庭国。

被执行人彭光菊。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7日对穆庭国、彭光菊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穆庭国、彭光菊夫妇于2014年9月1日,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生育手续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子女。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查证后,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穆庭国、彭光菊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肆万陆仟陆佰零捌(46608)元,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的权利,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作出已满三个月,被执行人穆庭国、彭光菊夫妇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本案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9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兴益

审判员  崔 东

审判员  邵 娟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召会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