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李刚祥、王小惠夫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郭方云,男;

委托代理人夏育学。

被申请执行人李刚祥,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王小惠,女,198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长顺县人。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7日对李刚祥、王小惠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李刚祥、王小惠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查证后,于2015年2月17日对李刚祥、王小惠作出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李刚祥、王小惠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万柒仟零柒拾贰(27 072)元,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的权利,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作出已满三个月,被申请执行人李刚祥、王小惠夫妇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本案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广顺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兴益

审判员  杨富娜

审判员  邵 娟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游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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