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陈星星、韦朝秀夫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长顺县长寨镇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方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健。

被执行人陈星星,贵州省长顺县人。

被执行人韦朝秀,籍贯。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31日对陈星星、韦朝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代化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代化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陈星星、韦朝秀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政策外生育第一个子女。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查证后,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代化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陈星星、韦朝秀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万零肆佰(20 40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相关的权利,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代化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作出已满三个月,被执行人陈星星、韦朝秀夫妇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本案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代化104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代化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星星、韦朝秀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兴益

审判员  杨富娜

审判员  邵 娟

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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