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敏申请执行金宪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8
申请执行人刘定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金宪华,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执行人刘定敏与被执行人金宪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宪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宪华的银行存款2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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