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宪华,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执行人刘定敏与被执行人金宪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宪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宪华的银行存款2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桂容
")被执行人金宪华,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执行人刘定敏与被执行人金宪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宪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宪华的银行存款2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桂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