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敬荣,住龙里县。
申请人张如林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陈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敬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敬荣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被执行人陈敬荣,住龙里县。
申请人张如林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陈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敬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敬荣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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