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素珍,住龙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申请执行陈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素珍的银行存款51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桂容
")被执行人陈素珍,住龙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申请执行陈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素珍的银行存款51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桂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