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地址: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周景明,该厂负责责人。
申请执行人龙里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的银行存款14585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肖桂容
")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地址: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周景明,该厂负责责人。
申请执行人龙里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的银行存款14585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肖桂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