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灵郁申请执行卢有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8
申请人岳灵都,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卢有仁,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岳灵都申请执行卢有仁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有仁的银行存款42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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