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连楷,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人黄兴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连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连楷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连楷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由于被执行人王连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连楷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提取其合法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被执行人王连楷,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人黄兴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连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连楷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连楷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由于被执行人王连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连楷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提取其合法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