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琴申请执行王连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8
申请人黄兴琴,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王连楷,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人黄兴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连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连楷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连楷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由于被执行人王连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连楷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提取其合法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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