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陈小梅与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2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德金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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