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麻秀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祥虎,住贵阳市。
申请人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2014)龙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的银行存款2041077.43元的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德金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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