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里县摆省煤矿,地址: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该煤矿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齐鲁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黔南州平塘县。
法定代表人赵斌。
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陈兆海申请执行龙里县摆省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贵州齐鲁能源有限公司整合了龙里县摆省煤矿,贵州齐鲁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的资产作担保,承担该案的给付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贵州齐鲁能源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决定依法追加贵州齐鲁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贵州齐鲁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德金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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