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玉红,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执行人郭召弟与被执行人郭玉红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召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郭玉红转包给郭玉华、郭玉平耕种的位于谷脚镇羊场司村苦里井组的二块土地(地名分别为蒿支麻阿和水井边丫讲)的土地征拨款予以冻结。本院收到该申请后,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向本院反映:1、申请人主张地名为“蒿支麻阿”的地块,系以郭仕顶为登记户主的土地承包证上的土地,该地块与户主为郭仕成的承包证上的地名为“蒿支麻阿”为同一块地,现该地块已分为三块,分别是郭玉红、郭玉华、郭玉平实际占有耕种,其中郭玉华、郭玉平占有和耕种的部分已被征拨,未领取征拨款;2、申请人主张地名为“水井边丫讲”的地块现在是以郭玉华为户主的土地承包证书中的“牛家湾”地块,该地块与以郭仕成为户主的承包证上的地名为“坡上泛井”的地块为同一块地,该地块已被征拨,未领取征拨款;3、郭玉红、郭玉华和郭玉平系郭仕顶的子女。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标的为返还以郭仕成为登记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因谷脚镇人民政府征用郭玉华、郭玉平的土地也在以郭仕成为登记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郭召弟系郭仕成女儿。故对申请执行人主张对郭玉华、郭玉平土地征拨款冻结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征用郭玉华、郭玉平的位于谷脚镇羊场司村苦里井组的地名为“蒿支麻阿”和“牛家湾”的土地征拨款。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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