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洋,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芮志敏。
申请执行人胡天才与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为申请人办理预售许可证号201202-5678,即龙里县房籍号为3-6(5)-3房屋的预售(备案)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售许可证号201202-5678,即龙里县房籍号为3-6(5)-3房屋,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德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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