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爱林,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生,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岑大江、黄爱林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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