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朝毅,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本院受理王健辉申请执行罗朝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朝毅有一辆小型汽车,车号为贵JK3260,本院决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罗朝毅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勇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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