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银,住龙里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地址:龙里县。
负责人李正洪。
本院受理龙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已被征收,且被执行人自愿用应得征拨款兑现本案欠款。本院决定对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应得的征拨款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的银行存款2487278元或提取被征拨后应得的征拨款248727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文杰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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