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小珍,女,布依族,无业 ,现住惠水县和平镇.
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肖小珍仍未给付申请人肖常军的购货款人民币15 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肖常军以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小珍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查询银行后被执行人肖小珍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联系上被执行人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昌
审判员 韦 祥
审判员 王 峰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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