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林、王群芳与王天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8
申请执行人陈雪林,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王群芳,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天华,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雪林、王群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天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王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本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天华至今未履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申执行人王天华的的银行存款10,050.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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