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伯爵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都匀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孙怀秀申请执行都匀开发区伯爵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伯爵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伯爵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勇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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