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小班,男,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住惠水县长安乡
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罗小班应赔偿申请人罗朝敏的医疗、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24 724.27元,罗小班自愿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20 000.00元,余款4724.27元罗朝敏自愿放弃。如到期后被执行人罗小班没有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昌
审判员 韦 祥
审判员 王 峰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舒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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