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朝敏与罗小班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8
申请执行人罗朝敏,男,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长安乡。

被执行人罗小班,男,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住惠水县长安乡

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罗小班应赔偿申请人罗朝敏的医疗、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24 724.27元,罗小班自愿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20 000.00元,余款4724.27元罗朝敏自愿放弃。如到期后被执行人罗小班没有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昌

审判员  韦 祥

审判员  王 峰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舒 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