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宋福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梅英,女,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系该行业务发展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忠源,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系该行信贷员。
被执行人张燕,贵州省龙里县人,原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朱流芳,贵州省龙里县人,系被执行人张燕之夫。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行申请执行张燕、朱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燕、朱流芳共同有位于龙里县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1.01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燕、朱流芳共同所有的该套房屋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燕、朱流芳共同所有的位于龙里县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4)龙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燕、朱流芳共同所有的位于龙里县的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勇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桂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