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井翠,贵州省龙里县人。
被执行人蔡春刚,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伍正芝,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伍正发、谭井翠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春刚、伍正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春刚、伍正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蔡春刚、伍正芝所有的位于龙里县第三层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申请人伍正发、谭井翠。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运礼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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