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朝芬,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德权,贵州省龙里县人。
法定代理人胡梅,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系周德权之母。
被执行人罗祥军,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王永琼,贵州省龙里县人。
本院受理周子忠、黄朝芬、周德权申请执行罗祥军、王永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祥军、王永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祥军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其合法收入287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勇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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