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雪佳,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在执行罗凤强申请执行陈雪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雪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雪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凤强偿还借款20,4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0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雪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罗凤强履行了8,000元,并对余款达成了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雪佳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罗凤强支付12,400元。
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陈雪佳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凤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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