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华申请执行黄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何清华,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黄苠江,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何清华申请执行黄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苠江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清华人民币30,18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7元、执行申请费35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清华与被执行人黄苠江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苠江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14,277元(其中含12,000元及利息2,000元和诉讼费277元)给申请执行人何清华,余款18,000元在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清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兰 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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