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小兰申请执行何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练小兰,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何进才,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要求其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进才已外出去向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练小兰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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