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申请执行何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李军,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何崇德,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李军申请执行何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崇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崇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军借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562元,承担执行费69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何崇德如实申报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崇德承诺在2016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借款。申请执行人李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崇德的财产线索,但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崇德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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