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令芬,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凤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立平申请执行曾令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令芬搬出现居住的位于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华联佳居一单元702室,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立平。执行中,因本案尚不具备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立平于2015年12月10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凤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
在本案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立平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冷劲松
审判员 兰 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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