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谢丽桃,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黎忠富,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果申请执行黎忠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黎忠富向申请执行人王果支付赔偿款10,556;二、由被执行人黎忠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申请费5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忠富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果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黎忠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黎忠富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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