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申请执行龙宪敏健康权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郑文,男,1977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独山县下司镇四九村(原甲里镇万旦村)下旺组。

被执行人龙宪敏,男,1973年11月10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独山县下司镇星朗村桥头组。

申请执行人郑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宪敏履行给付赔偿款10930.27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龙宪敏外出打工,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郑文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宪敏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郑文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