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XXXX。
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志康申请执行重庆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4,716.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2元、执行申请费727元。被执行人重庆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义务。执行中经调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志康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