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太福申请执行袁先迅装饰装修合同案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罗太福,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百泉镇百泉湖村(原尧梭乡大河村)拉然组。

被执行人袁先迅,男,1967年10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农民,现住福泉市道平镇道平村袁家寨组。

申请执行人罗太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先迅履行给付工程款16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袁先迅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罗太福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袁先迅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罗太福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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