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继东申请执行杨思琦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韦继东, 1981年10月30日生,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杨思琦,住平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予其探望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韦继东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独民初字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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