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思琦,住平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予其探望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韦继东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独民初字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被执行人杨思琦,住平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予其探望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韦继东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独民初字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