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天其,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刚申请执行陈天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天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刚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申请费8,4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其名下位于凤冈县龙泉镇城北规划区内牛落坑处的国有商业用地一宗(地号09-01-01-68)。后于2015年12月14日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其名下位于凤冈县美家天地城的门面三间(产权登记号为201401805-1、201401806-1、201401800-1)。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陈天其将其所有的位于凤冈县美家天地城的门面一间(产权登记号为201401800-1)折价6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冯刚,由冯刚承担本案受理费4,900元、执行申请费8,400元以及房屋过户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刚与被执行人陈天其自愿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其名下位于凤冈县龙泉镇城北规划区内牛落坑处的国有商业用地一宗(地号09-01-01-68)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其名下位于凤冈县美家天地城的门面三间(产权登记号为201401805-1、201401806-1、201401800-1)的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陈天其所有的位于凤冈县美家天地城的门面一间(产权登记号为201401800-1)作价600,000元,交付抵偿债务,该门面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冯刚。
四、申请执行人冯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