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岑永坤,男,1979年1月3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城关镇和平路,农民。
申请执行人岑永雄,男,1983年5月25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百泉镇(原羊凤乡)摆罗村上塘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岑永霞,女,1995年10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羊凤乡)摆罗村上塘组,农民。
被执行人岑荣文,男,1973年7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羊凤乡)摆罗村上塘组,农民,已被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吴永莲、岑永坤、岑永雄、岑永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遗产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650元的义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岑荣文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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