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莫义有,男,1971年4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麻万村新桥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文强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义有履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19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费197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莫义有身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需不断透析治疗,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莫义有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文强霞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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