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显军申请执行张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吴显军,男,1969年9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新力村下寨组。

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喇嘛甸镇一棵树村六组。

申请执行人吴显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明明履行给付赔偿款112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明明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吴显军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明明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显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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